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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封杀的法律依据
发帖时间:2008-03-24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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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有媒体报出消息,《色,戒》女主角汤唯代言的化妆品广告被电视台停播,疑似遭封杀。一石激起千层浪,汤唯被封杀的消息立即引起各方关注。
3月9日,在全国两会上广电总局副局长张海涛被记者追问时称:该政策对事不对人。这一说法被解读为官方首次间接证实“封杀”汤唯,但被封杀的原因,官方并没有给出答案,连该化妆品广告商也声称并不知道广告被停播的原因。
3月13日,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又有外国记者问及封杀令一事,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给出了非常官方的回答:“只要符合中国的规定,符合中国的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想这些都应当是被允许的。”
比较张柏芝的某洗液广告被停播,汤唯的广告商估计只能按倒霉处理了。虽然张柏芝的广告停播被普遍归结于艳照门的副作用,但好歹还有一条“国药准字是药品类,严禁明星代言”的封杀依据,但汤唯被封杀,至今还没明确“罪状”。
3月18日,广电总局某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电总局并没有“全面封杀”汤唯,只是不提倡再继续扩大她的影响力,以避免“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本周三,由众多法律学者参加的“封杀现象法律研讨会”在京举行,就此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所谓“封杀事件”已经不仅仅是关系到某个演员的娱乐圈事件,而变成了一件文化事件、社会事件。
研讨中,来自法律圈的学者们更关心的是,广电总局的封杀令是否有法可依?应该采用怎样的方法和程序?
专家们认为,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广电总局作为行政管理单位对这次封杀行动总该有一个官方文件,其中应该说明其被封杀的性质与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大众一个交代。
来自中国社科院的宪政研究专家张博树认为,“公民有公民的权利,艺人有艺人的权利。这个权利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是不能被剥夺的,需要被尊重。”即使“封杀”,政府也应当遵循一个正当的程序,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共识。
青年法律学者赵国君称,广电总局主要有八项职能,其中涉及到影视作品管理的主要集中在第三条和第八条,但是这两条都无法支持广电总局的“封杀令”,也就是说,广电总局缺乏实施封杀令的法律依据。
从这个角度而言,该不该“封杀”汤唯,或者如何“封杀”汤唯被这些专家们提升到了如何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高度。
本周三,由众多法律学者参加的“封杀现象法律研讨会”在京举行。研讨中,有专家认为,《色,戒》应该被禁,但广电总局的这一禁令在法律上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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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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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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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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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那就杀把
2008-03-24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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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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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路过
2008-03-24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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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胸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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