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为《规定》), 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了政策及条例性的法律依据。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并颁布了在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的评测措施及一系列标准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管理系统及管理措施,并明确保证了与政策相关的各项事宜。《规定》指出,中外合作性质的教学机构作为社会办学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属于公共福利事业(范畴),体现了中国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化办学、依法管理,加快发展的各项指导原则,并强调:引入双重教育资源应被视为教育产业中外合作发展和规范的核心内容。因此,应鼓励重要、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中外合作办教育、高端及职业化教育、中国高校和国外著名高校合作办学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入国内有需求、国外有先进经验的课程、课本。按照中国WTO在教育产业上的义务规定,《规定》还规定允许以中外合作方式建立各种教育机构,但在中国的义务教育、军事、警务、政治教育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质的教育领域禁止应用中外合作方式。在上述教育产业领域,中国政府不受WTO规定的监管,因此是否应该放开这些领域,如何根据实际需要深化和发展教育产业尚待讨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教育与宗教信仰相分离原则,《规定》特别指出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学校及神职人员在中国领土范围内不应参与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学校里不应开展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规定》还指出,国外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原本用于中国公民的学校、教育机构等完全据为己有。此外,《规定》及其执行措施还为成立这些 (中外合作的) 教育机构制定了程序上的要求,包括申请人资格审查、成立条件、申请程序、考察及审批权、组织和管理等事务、教育相关的要求、资产和融资管理,以及更改和终止事宜等等。
关于留学事宜方面,中国政府提出了指导思想:“对学生、学者出国留学给予支持,鼓励他们学成后归国,并承诺他们来去自由”。加入WTO后,有利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不断得以施行。2002年11月,教育部废止了自费出国留学者的高等教育培训费收费系统。从2003年起,在中国留学的杰出外国留学生可得到中国政府的奖学金。每年有来自于28个国家、超过500名的自费留学生获得该项奖学金的资助。中国外汇管理管理局也扩大了……
2008-06-15 23: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