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时间:2008-07-16 19:57:20
[楼主] [每日必看] [大字 小字]
事情是这样的
我一熟人,他被他们公司老板的车撞了(撞到头,目前没什么问题)
他们老板的车有买保险
老板给他们员工也买了社保
(住院的钱是保险公司给的)
我那朋友现在要住院3个月
请问他可以得到多少钱?????????
各位发表你们的意见(如有需要加我QQ聊)
最好去百度问下
那有专家
修改于:7/16/2008 7:58:40 PM
2008-07-16 19:58:35
这的看伤害程度。。。。。
ps:我就是律师
2008-07-16 19:59:19
那就等消息吧
2008-07-16 20:00:29
撞到头和腿
要住院3个月
2008-07-16 20:00:36
撞到哪里不重要,如果伤害重的话就去做伤残鉴定。。。如果不构成伤残的话,赔偿的基本就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明白了。。。!
2008-07-16 20:04:02
如果构成伤残,每一个伤残等级都有对应的伤残赔偿金
2008-07-16 20:07:38
不客气,举手之劳。。。。。。
2008-07-16 20:08:17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008-07-16 20:14:00
我妈是保险公司的- -
2008-07-16 20:16:15
撞行人出现伤亡保险公司担啥责?
记者: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们看到在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原告都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如果机动车肇事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庭长:新法和旧法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已由以前的“有责赔付”变成了“无责赔付”。只要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无条件予以先行赔付。对于超出保险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参加诉讼,这既是为了保护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救济和赔偿,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
关于保险公司现在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一致的问题,因国务院及车辆管理部门均将之作为强制保险予以推行,如不投保该险种,机动车管理部门就不给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就难以正常上路行驶。因此,现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际上已经而且应该定性为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能规避赔付责任。
2008-07-16 20:16:46
[案例]去年9月13日7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将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撞倒。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发路口没有信号,李某驾驶机动车在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赵某横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负次要责任。事后,赵某家属将李某、李某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保险公司三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于利军: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赋予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而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原告李某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4万元,李某赔偿赵某7.3万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出租汽车公司对李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2008-07-16 20:18:03